禁地印象 发表于 2011-11-20 14:07 Sunday 分类:纪实档案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摘录

免责声明:以下文字来自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修正,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
  • 中国各族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。
  •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,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,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。
  • 在我国,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,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。
  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。
  •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,要反对大民族主义,主要是大汉族主义,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。
  •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。
  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,对人民负责,受人民监督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
  •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。
  •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。
  •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
  •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
  • 国家厉行节约,反对浪费。
  •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,扫除文盲,对工人、农民、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、文化、科学、技术、业务的教育,鼓励自学成才。
  • 国家反对资本主义的、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。
  •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,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,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,接受人民的监督,努力为人民服务。
  •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
  • 对于公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,负责处理。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  •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。
  •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。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,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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